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医院在保证正常医疗业务和科研教学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用资源,通过出资、入股、合作等方式,向医院以外的法人实体或项目进行投资,以获取未来收益或实现特定战略目标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医院对外投资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 审慎性原则: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量力而行,严控风险。
3. 效益性原则: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 专业化原则: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
5. 战略协同原则:投资方向应与医院发展战略相契合,服务于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学科建设、科研转化等核心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本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如有)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禁止领域
第五条 医院对外投资应主要聚焦于以下领域,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服务能力:
1. 与医疗健康服务产业链相关的项目,如专科医院、康复中心、医养结合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
2. 能够促进医疗技术转化与应用的科技企业或项目。
3.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的后勤服务、药品器械供应链管理等项目。
4. 经医院决策机构批准,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医院严禁从事以下投资活动:
1. 投资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向非主业、不熟悉、无竞争优势且风险难以控制的领域进行投资。
3. 投资于可能影响医院公益属性、损害公众利益的领域。
4. 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家政策允许的专项担保除外)。
5. 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医院设立对外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分管财务与业务的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
1. 审定医院对外投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2. 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标准由医院另行规定)。
3. 监督指导全院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院指定财务管理部(或类似职能部门)作为对外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拟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划与计划。
2. 组织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
3. 办理投资项目的具体报批、出资、股权登记等手续。
4. 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收益收缴与日常财务监督。
5. 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评价,编制投资管理报告。
第九条 医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与监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医务部、科研处等)根据职责,对涉及本业务领域的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并参与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履行规范的程序,一般包括:项目提出、初步筛选、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决策审批、协议签署、出资实施、投后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 所有拟投资项目必须提交详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预测、社会效益分析、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1. 达到规定额度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医院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报请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2. 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领导小组授权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在听取归口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3.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或违反程序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依据审批意见与合作方签订正式、规范的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投资方式、出资期限、股权结构、治理机制、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医院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项目出资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建立投资管理档案,并依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十五条 医院通过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参与其治理,保障医院权益。委派人员应定期向医院报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及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分析,形成投后管理报告,报领导小组审阅。发现重大风险或不利变化,应立即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与评估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依据投资协议约定或项目运营情况,出现需要转让股权、减资、清算等退出情形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退出方案,进行专项论证与评估,履行与投资审批相同层级的决策程序后实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退出。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医院建立涵盖投资决策、执行、运营全过程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重点防范战略风险、法律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二十条 实行对外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投资决策、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项目。
2. 未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导致决策失误。
3. 在投资实施、管理与退出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导致权益受损。
4. 与合作方串通,损害医院利益。
5.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医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